2025年9月1日,我國勞動保障領域進行了制度調整。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日發布的《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(二)》中第二十三條規定,任何通過書面協議、口頭約定或勞動者單方承諾方式規避社保繳納義務的行為,均被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。這標志著我國勞動保障體系在制度層面實現重大突破,將社保繳納義務從傳統勞動關系范疇延伸至司法保護領域。
社保繳納成為強制性,企業若未繳納員工社保會承擔什么樣的壓力?一方面,勞動者可以隨時以企業未繳納社保未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賠償;另一方面,企業需要承擔歷史欠繳社保的補繳義務。由此可見,企業未繳納社保一經發現,企業不僅要為員工補繳社保,還需要對員工補償,需要支付的金額明顯提升,提升了企業違法成本。
并且賠償額根據司法解釋配套實施的賠償機制確定,經濟補償計算標準明確為:勞動者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,工作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。若月薪6000元的小明,在公司工作滿2年,因公司拒繳社保提出離職,能夠獲得2×6000=1.2w元經濟補償。
某科技公司曾以"靈活用工"的名義拒絕為30名員工繳納社保,員工起訴后,法院判定企業不僅需要補繳累計欠費的180萬社保,還需要支付給每位員工人均12個月工資的賠償,總損失超300萬元,可見違法成本之大。
目前新規實行前一個月被業界視為關鍵整改期,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已發出預警,要求企業全面核查社保繳納情況,重點排查是否存在現金替代社保的協議文本、勞動合同中是否包含社保繳納條款、工資發放記錄是否與社保繳費基數匹配等。
社保作為一個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,它對于勞動者的意義重大,不僅能夠為勞動者在發生突發風險時提供經濟支持,還能夠減少員工和企業因為工傷、生育方面的糾紛,從養老、醫療、生育、工傷以及失業五大角度幫助勞動者提升抵御風險的能力。因此作為勞動者,要明確自己的權益,不要被企業所謂的金錢補償所迷惑,避免因小失大。
此項新規不僅需要企業自覺排查和執行,還需要勞動者的監督。2024年全國勞動仲裁案件中,社保類爭議占比達37%,其中68%的案件因勞動者舉證困難導致敗訴。
新規為勞動者構建了完整的維權鏈條:員工可通過社保局官網或12333服務熱線查詢單位繳費記錄,后持有效證據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,如若協商未果,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此次司法解釋明確將工資支付憑證、勞動合同等作為關鍵證據,有效降低員工們的維權門檻。
社保的強制參保以及再分配機制是國家調節社會公平,縮小貧富差距的重要手段,它在維護社會穩定、減少社會矛盾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。各位勞動者要充分認識到對于自身的重要性,在勞動過程中監督用工環境,為新規的推進貢獻自己的力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