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19日,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對外發布《關于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》,進一步豐富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,明確具體操作辦法,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。
通知規定,新增3種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:
l 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,本人(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)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,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(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)累計超過本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;
l 申請之日前2年內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達到12個月;
l 正在領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。
第一種情形意味著,對患重特大疾病的個人及其家庭來說,在急需用錢治病時可提前動用儲備的個人養老金賬戶余額資金,解燃眉之急。
此前,參加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。一是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。二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。三是出國(境)定居。
在此前通過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申請領取的基礎上,通知增加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、電子社保卡、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,參加人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2類申請渠道。
你可能還有疑問,假如提前領取個人養老金了,后續還能繼續繳存資金嗎?
根據《通知》,除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外,參加人達到其他條件領取個人養老金的,可以根據經濟條件等情況,繼續向本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繳費,增加養老積累。
據了解,個人養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、個人自愿參加、市場化運營、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。
簡單來說,就是個人自愿在特定賬戶存一筆錢,這筆可以用來購買符合規定的理財產品、商業養老保險等金融產品,實行完全積累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。目前,每年存入的這筆錢不超過12000元。達到一定條件后,才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。